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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攀枝花市城乡融合发展户口迁移 管理办法(试行)》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询意见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发布时间:2025-08-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关于《攀枝花市城乡融合发展户口迁移

管理办法(试行)》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询意见的公告

 

一、实施背景

支持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是四川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实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的意见》,省公安厅、攀枝花市公安局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户口双向流动机制。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攀枝花市城乡融合发展户口迁移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和诉求,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四川省及攀枝花市关于社会稳定评估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对该决策事项公示如下: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1、识别本事项出台及实施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对办法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分析。

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分析。

4、对本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风险化解措施或建议。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群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实施主体联系,向实施主体和评估单位反馈意见,表达对本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即2025年8月20日2025年8月28日)

五、实施主体联系方式

实施主体:攀枝花市公安局

联系人:张警官

联系电话:0812-3323069

电子邮箱:84968097@qq.com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新源路110号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四川省华泰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18608127618

电子邮箱:313702611@qq.com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东区竹湖园邮政大厦1110室

 

七、附件

 

攀枝花市城乡融合发展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畅通城乡户口双向流动通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攀枝花市户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地区户口迁移包括城镇迁入城镇、农村迁入城镇;农村地区户口迁移包括城镇迁入农村、农村迁入农村。

第三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内的户口迁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城镇地区户口迁移

 

第四条  凡在本市城镇居住、就业、就学及其有意愿迁入本市的市外公民,均可在本市城镇申请落户。

第五条  本市农村户籍公民,在城镇购房、结婚、投靠父母或成年子女的,可申请迁入城镇家庭户;其他有意愿落户城镇的,可在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城镇集体户。

第三章  农村地区户口迁移

  

第六条  城镇户籍公民与农村户籍公民结婚登记满三年,可申请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户籍在农村地区的配偶;农村籍军人服兵役期间,配偶可申请迁入其入伍前户籍地。

第七条  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拥有法定监护权且户籍在农村地区的父亲或母亲;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请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且户籍在农村地区的成年子女。 

第八条  年满60周岁的特困供养人员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申请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履行监护人义务且户籍在农村地区的近亲属。

第九条  自主就业或复员的农村籍退役军人,可申请落户农村原户籍地。

第十条  本人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在该地实际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在产权证书登记地址落户。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大中专升学、结婚、购房,由我市农村迁往市外的公民,其父母或子女在原籍地拥有合法农村宅基地,本人返乡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 

第十二条  对乡村振兴作出较大贡献的入乡返乡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落户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的户口迁移业务不与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挂钩。

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相关权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界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城镇地区迁入农村地区公民,不包含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事业员工及其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水库淹没区、集镇规划区、工业经济开发区等控制区的户口迁移,按省、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地区户籍迁入,经所在村组、乡镇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

第十七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公民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回复户口手续,并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审核: 熊中伟   责任编辑: 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