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安机关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来源:攀枝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发布时间:2025-07-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公安机关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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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检查对象 |
行政检查内容 |
行使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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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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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外国人的护照、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停留居留证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自然人 |
外国人护照、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停留居住证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的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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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是否存在非法入境、不准入境、非法居留或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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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1修正)第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修订)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202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条;《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三条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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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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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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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车辆 |
是否存在载客超过额定成员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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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机动车 |
是否存在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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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位 |
是否存在载客超过额定成员或者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经处罚后不改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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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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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是否存在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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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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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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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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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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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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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是否存在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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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
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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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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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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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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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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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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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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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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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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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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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企业 |
是否存在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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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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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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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运输单位 |
是否存在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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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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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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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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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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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运输单位、学校 |
是否存在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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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运输单位、学校 |
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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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运输单位、学校 |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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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运输单位、学校 |
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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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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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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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上下学生时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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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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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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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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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不避让校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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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位、学校 |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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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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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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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组织、参加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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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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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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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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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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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学习驾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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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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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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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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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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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或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人员驾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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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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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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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没有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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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是否存在在从业单位等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未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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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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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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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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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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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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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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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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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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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或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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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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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存在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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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是否存在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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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组织他人实施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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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 |
是否存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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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是否存在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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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 |
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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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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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是否存在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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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是否存在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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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是否存在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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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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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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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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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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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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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存在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牟取经济利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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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有在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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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有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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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机动车 |
是否有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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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是否有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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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 |
是否有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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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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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有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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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有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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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有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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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有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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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是否有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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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有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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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驾驶人 |
是否有转弯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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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有驾驶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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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有未减速避让行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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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有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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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是否有驾驶自行车载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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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 |
是否有人力货运三轮车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超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按规定载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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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检查事故现场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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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 |
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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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条 |
机动车 |
是否存在机动车未参加或到期未续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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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三十一条 |
自然人 |
是否存在违规携带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的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物品的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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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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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员是否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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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特别通行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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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或者特别通行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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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特别通行证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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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阻挠或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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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活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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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二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
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品的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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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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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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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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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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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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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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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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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仓管员、经办人和信息员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实际经营人员与登记人员信息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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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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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化学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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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关禁毒监控物质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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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是否登记清楚、账目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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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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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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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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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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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是否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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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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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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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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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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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条 |
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和自然人 |
涉事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药品流向、销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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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规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现场搜查、调取购销记录、库存清单、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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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药监、卫生、邮政、等部门核查跨区域非法购销情况,追踪药品来源和最终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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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医疗从业人员、医疗机构非法售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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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 |
涉嫌吸毒人员是否存在吸毒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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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物品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
戒毒人员是否存在携带非生活必需品的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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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是否存在携带毒品、违禁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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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入所时,检查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确认是否怀孕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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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是否存在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会危及生命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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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及物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收的物品、邮件) |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是否夹带毒品及违禁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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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12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五条 |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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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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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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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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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是否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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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是否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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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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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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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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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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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国邮发〔2012〕42号)第三条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治安保卫制度;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是否配备值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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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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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营业网点(包括邮政储蓄业务和非邮政储蓄业务)、邮件处理中心、数据中心、快件分拨中心、金库、邮资票品库等治安保卫重点部位的治安保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场所是否封闭作业,是否安装门禁系统并严格执行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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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从业人员发现寄递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的可疑情况线索,是否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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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检查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2020修正)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12修正)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 |
自然人和有关单位、场所、物品 |
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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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现场作案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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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身份不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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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携带的物品是否是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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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公民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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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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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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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查验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2011修正)第十五条 |
自然人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查明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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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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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查明有关人员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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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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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查明有关人员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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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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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持有枪支的单位及个人,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15修正)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15修正)第二十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6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八条 |
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 |
制造单位是否实行封闭式管理,规范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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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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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限额、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制造、配售民用枪支、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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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范登记制造、储存、配售枪支弹药等账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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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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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是否分开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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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枪支的人员是否掌握枪支的性能,是否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合法、安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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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禁止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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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情况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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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范报废枪支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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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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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持枪条件,枪支弹药状况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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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范运输枪支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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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防范要求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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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网络平台违规发布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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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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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
枪支配备品种、数量是否规范,且与《民用枪支持枪证》一致、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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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持枪条件,枪支弹药状况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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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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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是否分开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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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是否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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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是否建立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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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枪支的人员是否掌握枪支的性能,是否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合法、安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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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枪支是否同时携带持枪证件 |
||||||||
是否在禁止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弹药 |
||||||||
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
||||||||
是否向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上缴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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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情况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 |
是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 |
|||||||
是否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是否分开存放 |
||||||||
使用枪支的人员是否具有公务用枪持枪证和经过专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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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枪支是否携带持枪证件,是否在禁止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弹药 |
||||||||
发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情况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是否规范报废枪支弹药,上缴持枪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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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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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是否符合持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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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状况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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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范运输枪支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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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配备品种、数量是否规范,且与公务用枪枪证一致、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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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库室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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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非外交、体育人员 |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是否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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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有无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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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是否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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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行政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修订)第十四条;《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 |
旅馆业 |
是否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
√ |
√ |
|
是否落实变更登记备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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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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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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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要求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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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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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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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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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来访管理、旅客财物保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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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旅客遗留物品保管制度和违禁、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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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通缉、通报、协查登记以及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等人员向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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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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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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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本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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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条、第十三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 |
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
√ |
√ |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是否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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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事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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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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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是否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有无存在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
||||||||
娱乐场所是否按要求建立巡查制度,营业时间内是否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是否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有无写入营业日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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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有无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营业日志是否留存60日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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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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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检设备;是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
||||||||
是否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
||||||||
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是否留存30日备查,是否有删改或者挪作他用情况。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是否有专人负责值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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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
是否存在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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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是否存在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回购奖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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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修订)第六条、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订)(2013修订)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四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2019修订)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运输车辆、运输物品 |
是否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 |
√ |
√ |
|
是否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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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是否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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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
||||||||
通过道路运输的,是否配备押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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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无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业仓库是否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
||||||||
是否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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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否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情况 |
||||||||
是否按规定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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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是否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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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转让并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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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情况 |
||||||||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是否存在向不具有许可证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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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存在出借或者向不具有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 |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有无备案处置方案的情况 |
||||||||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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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情况 |
√ |
√ |
|
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有无违规燃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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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检查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
承办者是否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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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是否存在违法规定可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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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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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人对安全事故处置或报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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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承办者未按照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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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规举办大型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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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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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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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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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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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是否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
||||||||
承办者是否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
||||||||
承办者是否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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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管理者是否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
||||||||
场所管理者是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
||||||||
场所管理者是否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
||||||||
场所管理者是否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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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是否进行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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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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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检查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修订)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 |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是否落实 |
√ |
√ |
|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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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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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
||||||||
是否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
||||||||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 |
||||||||
是否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是否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 |
||||||||
是否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是否落实;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建立落实 |
||||||||
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
||||||||
是否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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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
||||||||
是否对保安服务项目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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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
||||||||
是否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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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办理变更 |
||||||||
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
||||||||
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反映的活动 |
||||||||
是否按规定开展保安培训 |
||||||||
是否具备培训所需的场所、教学训练设施等教学条件,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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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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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保安员培训收费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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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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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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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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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
||||||||
是否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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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
||||||||
是否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
||||||||
是否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 |
||||||||
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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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
||||||||
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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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持有保安员证,着装是否规范 |
||||||||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是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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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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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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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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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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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招用境外人员,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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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检查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三条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
是否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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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该产品是否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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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检查 |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行政检查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6号)第三条;《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条 |
典当业 |
经营场所内是否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是否至少保存2个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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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柜台、门、窗是否设置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防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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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是否符合安全防范标准 |
||||||||
是否设置有报警装置 |
||||||||
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
||||||||
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是否查验有关证明、履行登记手续 |
||||||||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 |
||||||||
是否有收当赃物和来源不明物品的行为 |
||||||||
是否有收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
||||||||
是否有收当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
||||||||
是否有收当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
||||||||
是否有收当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
||||||||
是否有收当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
||||||||
22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是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
√ |
√ |
|
是否将发现的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
是否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
||||||||
是否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 |
||||||||
是否建立承修登记、检验制度 |
||||||||
是否如实登记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收车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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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检查 |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行政检查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第三条;《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2014年6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七条 |
出租房屋 |
是否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
√ |
√ |
|
是否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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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检查 |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2024修订)第四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9号)第五条 |
印刷业 |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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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印刷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
是否存在利用印刷行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
||||||||
25 |
行政检查 |
对印铸刻字业进行行政检查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修订)第三条、第五条 |
公章刻制业 |
是否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在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
√ |
|
是否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 |
||||||||
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
||||||||
是否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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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检查 |
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和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是否设置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人身安全检查措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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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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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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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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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检查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行政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 |
废旧金属收购业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
√ |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
废旧金属收购点是否设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
||||||||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是否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 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是否如实进行登记 |
||||||||
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是否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
是否有收购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物品 |
||||||||
是否有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
||||||||
是否有收购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
28 |
行政检查 |
在职责范围内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 |
自然人 |
协助查明有关组织和个人招用人员的身份信息 |
√ |
√ |
|
29 |
行政检查 |
对经销管制刀具商店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1983)第六条 |
管制刀具经销单位 |
管制刀具销售单位是否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采取封闭式柜台销售,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
√ |
√ |
|
管制刀具销售单位是否查验购买人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管制刀具购销情况登记表 |
||||||||
管制刀具销售单位是否按照规定销售符合标准要求的管制刀具 |
||||||||
是否在网络平台发布违规信息 |
||||||||
30 |
行政检查 |
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的查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十七条 |
自然人 |
加害人有无再次对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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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检查 |
对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落实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
网络数据处理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预装应用程序的智能终端等设备生产者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有无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 |
√ |
|
有无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
||||||||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履行数据交易安全保护义务 |
||||||||
有无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数据 |
||||||||
是否未经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 |
||||||||
有无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
||||||||
是否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 |
||||||||
多个数据处理者之间提供、委托处理网络数据信息是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
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
为国家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参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
使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网络数据,是否评估对网络服务带来的影响 |
||||||||
是否加强对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 |
||||||||
是否建立便捷的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
||||||||
数据信息的收集是否合理合法 |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 |
||||||||
对确认为重要数据的,是否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
是否通过平台规则或者合同等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督促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
||||||||
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是否建立应用程序核验规则并落实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
App运营者 |
APP运营者是否落实用户个人信息采集、存储、传输等安全保护义务 |
|||||||
用户信息收集是否合理、合法、规范 |
||||||||
是否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 |
||||||||
是否存在因为用户不同意,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的情况 |
||||||||
三十九类常见类型App是否超范围采集必要个人信息 |
||||||||
个人信息处理者 |
处理个人信息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是否存在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
|||||||
收集个人信息,是否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是否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
||||||||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
||||||||
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合法、正当并取得个人的同意 |
||||||||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
||||||||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是否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规则 |
||||||||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是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 |
||||||||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是否说明理由。 |
||||||||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履行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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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检查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安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至三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
√ |
√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是否按照规定通过国家安全审查、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是否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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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安全事件或重大安全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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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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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措施是否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
||||||||
是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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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落实相关网络安全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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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或者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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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2024修订)第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六条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个人 |
是否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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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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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止、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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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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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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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记录、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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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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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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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运营者 |
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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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存在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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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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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监督检查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开展安全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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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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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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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发布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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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发布、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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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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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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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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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使用单位 |
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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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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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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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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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检查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网络运营者、个人 |
网络运营者是否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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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是否落实实名认证、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等网络安全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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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是否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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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组织是否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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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是否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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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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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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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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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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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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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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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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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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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是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依法落实网络安全防范和报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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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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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本网络用户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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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信息发布审核、记录留存、应急处置等安全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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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联网备案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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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联网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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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机房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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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出入境的,是否如实向海关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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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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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检查 |
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第七条至第十六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发布)第三条、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
网络运营者 |
是否落实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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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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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落实日志留存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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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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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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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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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
是否按规定开展系统定级备案和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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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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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单位 |
是否按规定提交病毒样本、分析确认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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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及个人 |
是否履行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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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网络上下载的程序、数据或购置、维修、借入设备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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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检查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至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中方合作单位、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是否依法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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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是否以登记名称、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开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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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是否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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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是否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获得、使用活动资金,并不得募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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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是否依法执行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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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是否依法执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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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是否依法办理税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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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是否依法聘用工作人员,并依法报备工作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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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是否违法发展会员、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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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是否违法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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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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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是否依法开展临时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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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是否依法报送、公开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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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是否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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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是否组织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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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检查 |
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第五条(2025.04.01施行) |
商贸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园、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客运列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安全区域 |
需要建设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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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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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否滥用、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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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是否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是否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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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是否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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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是否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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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检查 |
对反恐重点目标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五十、第五十三、第八十八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防范恐怖袭击 |
是否存在未制定防范和应急处置恐怖活动预案、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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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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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责任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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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背景审查,或未调整不适合情形人员的工作岗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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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在公共交通工具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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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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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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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