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安局校车驾驶资格核发办事指南
来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发布时间:2019-01-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公安局
校车驾驶资格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事项决定权
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请条件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八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3、申请材料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4、办理流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5、办理时限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六、申请条件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七、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
1 |
身份证明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详见: 材料样本身份证.jpg。 |
无 |
无 |
|
2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材料种类: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件1份。 |
详见: 材料样本身体条件证明.jpg。 |
无 |
无 |
|
3 |
机动车驾驶证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详见: 材料样本驾驶证.jpg。 |
无 |
无 |
|
4 |
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材料种类:原件。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2张。 |
无。 |
无 |
无 |
|
5 |
居住证明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原件,复印件1份。 |
详见: 材料样本居住证.jpg。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3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限制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身份证实名认证、驾驶证档案编号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仁和区天宇路77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不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不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2260608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公安局
校车驾驶资格核发
审查工作细则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标准 |
依据 |
注意事项 |
|
1 |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
信息完整、准确 |
本人签名确认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 号。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四章第三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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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1、有效期内 2、是否完整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与机动车驾驶证所载一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 号。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四章第三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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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 号。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四章第三节 |
|
4 |
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
申请人本人照片 |
符合照片规格、背景等要求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 号。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四章第三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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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1、驾驶人本人 2、有资质医院出具 |
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 号。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四章第三节 |
|
6 |
资格审查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二条 |
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 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二条 |
|
7 |
核查犯罪、吸毒行为记录 |
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 |
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 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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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