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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号牌核发办事指南

来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发布时间:2019-01-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号牌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注册的单位及居住、暂住的个人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决定权

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申请条件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申请材料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第七条: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查验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样本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备注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详见: 格式文本身份证.jpg。

2

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详见: 示范文本购车发票.jpg。

3

国产机动车提供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提供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监管机动车提供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详见: 示范文本合格证(建议直接用封面).jpg、货物进口证明书.jpg。

4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

详见: 示范文本完税证明.jpg。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详见: 示范文本保险.jpg。

6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详见: 示范文本车船税完税证明.jpg。

7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仅限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详见: 示范文本使用性质证明.jpg。

8

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仅限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详见: 示范文本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jpg。

9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仅限代理登记的)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 份。

详见: 示范文本机动车登记、业务代理委托书样表.xls。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它证明、凭证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无。

11

居住证明(仅限非本辖区申请人)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详见: 示范文本居住证.jpg。

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详见: 示范文本检验合格证明.jpg。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机动车行驶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2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1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仁和区天宇路77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不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2260608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号牌核发

审查工作细则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事项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一致

身份证明应当真实、完整、有效、一致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2

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打印要求; 2、是否加盖发票专用印章。

1、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信息应当一致,符合打印要求; 2、应当加盖发票专用印章。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3

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1、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是否与机动车信息一致; 2、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否与公告内容一致; 3、《货物进口证明书》是否通过系统核查。

1、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应当与机动车信息一致; 2、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应当与公告内容一致; 3、《货物进口证明书》应当通过系统核查。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4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

1、是否由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核发; 2、签注信息是否与机动车一致。

1、应当由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核发; 2、签注信息应当与机动车一致。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

1、机动车信息签注是否一致; 2、是否在有效期内; 3、电子保单是否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1、机动车信息签注应当准确一致; 2、应当在有效期内; 3、电子保单应当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6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机动车信息签注是否一致

机动车信息签注应当一致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7

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1、是否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2、是否与机动车所有人信息一致。

1、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2、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信息一致。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8

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签注信息是否与车辆一致

签注信息应当与车辆一致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9

属于代理登记的审查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

身份证明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一致

身份证明应当真实、完整、有效、一致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它证明、凭证

签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有效、合法。

签注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有效、合法。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11

居住证明

证明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一致

证明应当真实、完整、有效、一致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 2、检验结果是否合格。

1、应当与登记信息一致; 2、检验结果应当合格。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仅限非免检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