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前往港澳通行证换发、补发办事指南
来源:攀枝花出入境管理支队 发布时间:2019-01-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前往港澳通行证换发、补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定居 。
三、事项决定权
国家、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无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2、申请条件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七章 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申请人可在证件有效期内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因证件损毁申请换发的,应交回原前往港澳通行证;因遗失、被盗抢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书面声明。
3、申请材料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二章 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六条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和询问。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由有关部门协助面见,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免予面见。 第七条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填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本规范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属于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二)属于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指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三)属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四)属于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五)属于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六)属于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九条 本规范第五条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二)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三)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五章 审批: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对于达到审批分数线后提交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审批部门自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申请人未按规定申报联系方式变更,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的,工作期限自上述情形消失后起算。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正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或未申报联系方式变更等,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六、申请条件
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申请人可在证件有效期内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因证件损毁申请换发的,应交回原前往港澳通行证;因遗失、被盗抢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书面声明。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1、填写完整;2、《亲子鉴定申请表》须按捺指纹。注:⑴香港永居子女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白表、粉表各一份);⑵澳门永居子女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白表、蓝表各一份);⑶子女为非婚生或亲子关系存疑的还须填写《亲子鉴定申请表》。 |
详见: 示范文本香港永居子女定居申请表.jpg。 |
无 |
无 |
2 |
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近期免冠照片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4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近期是指6个月以内,规格为:33mm×48mm。港澳永居子女需提供2张照片须做亲子鉴定的需提供2张照片。注:出入境办证窗口提供免费采集制证照片服务。 |
详见: 示范文本出入境照片指引.jpg。 |
无 |
无 |
3 |
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在换领、补领期间,申请人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注:出入境办证窗口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
详见: 示范文本身份证扫描、复印件(A面).jpg。 |
无 |
无 |
4 |
户口簿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提交原件和复印件。注:出入境办证窗口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
详见: 示范文本户口簿(复印件).jpg。 |
无 |
无 |
5 |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香港签证身份书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⑴提交港澳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⑵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签证身份书原件和复印件。 |
详见: 示范文本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jpg、香港居民身份证.jpg。 |
无 |
无 |
6 |
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监护人意见(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此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⑴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并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⑵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注:出入境办证窗口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
详见: 示范文本出生医学证明.jpg。 |
无 |
无 |
7 |
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港澳永居子女须提交此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详见: 示范文本身份证扫描、复印件(A面).jpg、身份证扫描、复印件(B面).jpg、户口簿(复印件).jpg。 |
无 |
无 |
8 |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此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⑴提交原件并加盖人事主管单位公章。⑵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
详见: 格式文本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doc。 |
无 |
无 |
9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赴港澳定居的意见(省内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申请人须提交此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省内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申请人须提交, 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签署意见栏并加盖公章。 |
详见: 格式文本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doc。 |
无 |
无 |
10 |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⑴夫妻团聚类须提交结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⑵港澳永居子女类须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⑶无依靠儿童投靠父母类须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⑷照顾父母类须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⑸无依靠老人投靠子女类须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⑹特殊情况类须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注:⑴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⑵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⑶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
详见: 示范文本香港婚姻状况证明书.jpg、香港结婚证书.jpg。 |
无 |
无 |
11 |
原前往港澳通行证(损毁换发的须提交)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因证件损毁申请换发的,应交回原前往港澳通行证。 |
详见: 示范文本单程证.jpg。 |
无 |
无 |
12 |
遗失、被盗声明(遗失、被盗抢申请补发的须提交)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遗失、被盗抢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书面声明。 |
详见: 示范文本遗失声明(补发).jpg。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前往港澳通行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转外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转外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转外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转外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转外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限制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3:3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中心2楼15-17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不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45956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攀枝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前往港澳通行证换发、补发
审查工作细则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标准 |
依据 |
注意事项 |
1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
⑴香港永居子女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白表、粉表各一份); ⑵澳门永居子女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白表、蓝表各一份); ⑶子女为非婚生或亲子关系存疑的还须填写《亲子鉴定申请表》。 (填写完整;《亲子鉴定申请表》须按捺指纹。) |
⑴香港永居子女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白表、粉表各一份); ⑵澳门永居子女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白表、蓝表各一份); ⑶子女为非婚生或亲子关系存疑的还须填写《亲子鉴定申请表》。 (填写完整;《亲子鉴定申请表》须按捺指纹。) |
⑴香港永居子女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白表、粉表各一份); ⑵澳门永居子女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白表、蓝表各一份); ⑶子女为非婚生或亲子关系存疑的还须填写《亲子鉴定申请表》。 (填写完整;《亲子鉴定申请表》须按捺指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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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近期免冠照片 |
近期是指6个月以内 规格为:33mm×48mm。 港澳永居子女需提供2张照片 须做亲子鉴定的需提供2张照片 |
近期是指6个月以内 规格为:33mm×48mm。 港澳永居子女需提供2张照片 须做亲子鉴定的需提供2张照片 |
近期是指6个月以内 规格为:33mm×48mm。 港澳永居子女需提供2张照片 须做亲子鉴定的需提供2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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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在换领、补领期间,申请人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 |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在换领、补领期间,申请人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 |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在换领、补领期间,申请人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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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户口簿 |
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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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香港签证身份书 |
⑴提交港澳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⑵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签证身份书原件和复印件。 |
⑴提交港澳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⑵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签证身份书原件和复印件。 |
⑴提交港澳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⑵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签证身份书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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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监护人意见 |
⑴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并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⑵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
⑴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并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⑵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
⑴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并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⑵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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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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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⑴提交原件并加盖人事主管单位公章。 ⑵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⑴提交原件并加盖人事主管单位公章。 ⑵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⑴提交原件并加盖人事主管单位公章。 ⑵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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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赴港澳定居的意见。 |
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签署意见栏并加盖公章。 |
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签署意见栏并加盖公章。 |
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签署意见栏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