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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红黑榜”制度(试行)

来源:dqfj     发布时间:2019-08-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红黑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局工作的执行力,确保区委区政府,省厅、市局党委及分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分别根据省厅、市局“督考推”工作制度和实施意见,以及分局“督考推”办公室月会商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政治任务、重大专题活动、重大专项工作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红黑榜”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奖优罚劣、严控加分、严格扣分的原则。

第四条  “红榜”挂榜申报标准:

(一)市局“红榜”挂榜申报标准:

1.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等正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点名表扬的,可申报挂“红榜”通报,加0.8—1分。

2.受到省厅厅长、市委书记、市长肯定性批示或点名表扬的,可申报挂“红榜”通报,加0.5—1分。

3.受到2次市局局长肯定性批示或点名表扬的,可申报挂“红榜”通报,加0.1—0.5分。

4.省公安厅党委和市公安局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阶段性推进成效显著或其他综合性工作成效显著的,可申报挂“红榜”通报,加0.3—1分。

5.获取内幕性、预警性、深层次情报信息或发现重大线索,成功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成功防止涉恐涉暴、涉枪涉爆、个人极端暴力等重大案事件,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好影响的,可申报挂“红榜”通报,加0.1—0.5分。

6.在公安改革中积极探索创造新机制、新办法、新举措,工作成效突出,改革创新经验被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政法委、公安部门以工作简报、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予以推广的,可申报挂“红榜”通报,加0.3—1分。

7.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以上表彰的,可申报挂“红榜”通报,加分按照《攀枝花市公安工作创先争优加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8.单项工作、单个案件(专案)原则上不予申报。

(二)分局“红榜”挂榜申报标准:

1.受到区委书记、区长肯定性批示或点名表扬的,可申报挂“红榜”通报,加0.3—0.5分。

2.受到2次分局局长肯定性批示或点名表扬的,可申报挂“红榜”通报,加0.1—0.3分。

3.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区委、区政府、市局以上表彰的,可申报挂“红榜”通报,加分按照《攀枝花市东区公安工作创先争优加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4.单项工作、单个案件(专案)原则上不予申报。

第五条  “黑榜”挂榜申报标准:

(一)市局“黑榜”挂榜申报标准:

1.被上级通报问责或被市委书记、市长或省厅领导以上点名批评的,可申报挂“黑榜”,扣1—2分。

2.被市局局长点名批评的,可申报挂“黑榜”,扣0.5—1分。

3.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成效较差或其他综合性工作成效较差的,由市局党委成员或相关部门提出,且挂牌理由依据充分的,可申报挂“黑榜”,扣0.5—1分。

4.因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发生重大案(事)件或被媒体曝光,发生重大网络舆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扣0.5—2分。

(二)分局“黑榜”挂榜申报标准:

1.被上级通报问责或被区委书记、区长或市局领导以上点名批评的,可申报挂“黑榜”,扣1—1.5分。

2.被分局局长点名批评的,可申报挂“黑榜”,扣0.1—0.5分。

第六条  挂上“红榜”的每起最高加1分,挂上“黑榜”的每起最高扣2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重大案事件、特殊情况需要加扣分的,经分局“督考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可予以最高5分的加扣分。同一工作(案件、事件)不重复加扣分,按最高加扣分的一项加扣分。被省厅、市局挂“红榜”的,加倍加分;被省厅、市局挂“黑榜”的,加倍扣分。

第七条  “红黑榜”挂榜申报程序:

(一)市局“红黑榜”挂榜申报程序:

1.由各警种和部门随时按市局申报标准起草申请挂榜的报告,并准备相应印证资料。

2.报告和印证资料由“督考推”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分别报分管局领导和分局主要领导审核。

3.警种、部门将审定材料报市局对应警种、部门;“督考推”办公室将每月情况汇总后,形成综合性申请材料报市局“督考推”办公室。

(二)分局“红黑榜”挂榜申报程序:

1.由分局党委成员、各警种和部门随时按分局申报标准提出挂榜意见建议及印证资料。

2.经分局“督考推”办公室月会商会议研究,报分局“督考推”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挂榜,

3.纳入分局《“督考推”工作月通报》,年底按照权重比率分别计入各单位目标绩效考核之中。

第八条  “红黑榜”奖惩措施按《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督考推”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由分局“督考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