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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甄别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工作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4-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甄别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确保嫌疑人身份真实,防止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甄别嫌疑人身份,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通过核查嫌疑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含电子身份证件)信息、人体生物特征信息,确认其身份。

  第三条 甄别嫌疑人身份应当遵循合法有效、繁简分流、准确便捷、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甄别嫌疑人身份由办案部门负责,公安派出所和有关部门警种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公安派出所根据办案部门协查请求,提供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嫌疑人身份信息,协助核查存疑身份信息;

  (二)刑事技术部门根据办案部门协查请求,提供人体生物特征信息核验比对;

  (三)有关部门警种按照职责分工为甄别嫌疑人身份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四)督察信访部门处理涉及嫌疑人身份问题的信访举报投诉。

  对进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嫌疑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全面服务支撑办案部门做好嫌疑人身份甄别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创新运用信息、生物等技术手段开展嫌疑人身份甄别工作,推进相关信息联通共享,为准确、便捷甄别嫌疑人身份提供技术支持保障。

  

第二章 嫌疑人身份甄别

  第六条 甄别嫌疑人身份,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核查:

  (一)身份证件比对。将嫌疑人身份证件照片与嫌疑人进行比对。

  (二)信息系统比对。根据嫌疑人身份证件、现实人像照片、自述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身份信息,通过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等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三)档案信息比对。根据嫌疑人身份证件、现实人像照片、自述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身份信息,通过检索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的人口档案信息进行比对。

  (四)生物信息比对。将依法采集的嫌疑人人体生物特征信息与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关联的人体生物特征信息或者公安机关人体生物特征信息库信息进行比对。

  未对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不得确认其身份。

  第七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嫌疑人身份:

  (一)采用身份证件比对方式核查,嫌疑人身份证件照片与本人相符;

  (二)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方式核查,获取嫌疑人身份证件的,证件照片与本人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证件信息一致;未获取嫌疑人身份证件的,核查获取的人像照片与本人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此前获取的身份信息一致;

  (三)采用生物信息比对方式核查,嫌疑人人体生物特征信息与比对的人体生物特征信息一致。

  第八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采用身份证件比对方式核查嫌疑人身份。无法确认嫌疑人身份的,采用其他方式核查。

  第九条 对刑事案件、未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选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或者生物信息比对方式核查嫌疑人身份。

  第十条 未获取嫌疑人身份证件且嫌疑人不提供身份信息的,采用生物信息比对方式核查,或者依法采取调查身份关联信息、实地走访、发布通告等方式获取身份信息线索后,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方式核查。  

  第十一条 嫌疑人有同性多胞胎兄弟、姐妹的,优先采用生物信息比对方式核查其身份;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或者档案信息比对方式核查的,还应当通过调查其家庭情况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对外国籍、无国籍和港澳台嫌疑人,应当核查其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信息或者其自述的身份信息。无法核查上述信息的,请求移民管理等部门协查;必要时,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和警务合作渠道办理。

  第十三条 对网上追逃、通缉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查明其身份并准确发布人员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 对进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嫌疑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其基本身份信息和人体生物特征信息,利用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并向办案部门提供核查结果。

  对嫌疑人身份信息存疑等特殊情形,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应当启动合成作战机制,及时获取嫌疑人身份信息线索,由办案部门进一步核查。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核查嫌疑人身份,可以请求公安派出所、有关部门警种或者异地公安机关协查。提出协查请求应当明确需要调取或者协查的信息,并提供便于开展协查的材料及说明。

  公安派出所、有关部门警种或者异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协查请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回复,并附协查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的协查材料;因情形复杂需要延长回复期限的,应当告知办案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核查确实无法确认嫌疑人身份的,办案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注明嫌疑人身份:

  (一)嫌疑人提供姓名的,以其提供姓名注明并标注“身份无法确认”;

  (二)嫌疑人未提供姓名的,编号命名并标注“身份无法确认”。

  对无法确认身份的嫌疑人,应当依法全面采集其人体生物特征信息并建档入库。

  第十七条 对刑事案件和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完成嫌疑人身份甄别工作后,应当将核查材料归入案件卷宗。

  无法确认嫌疑人身份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载明甄别过程和方式。情况说明与核查材料一并归入案件卷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嫌疑人身份确认后,有线索反映该身份信息错误的,办案部门应当重新甄别。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嫌疑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

  (一)信访举报投诉公安机关所办案件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者嫌疑人身份信息错误;

  (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请求核查公安机关所办案件嫌疑人身份。

  第二十条 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案件的嫌疑人身份信息确有错误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予以更正,并同步在执法办案等公安信息系统中予以更正;错误身份信息被共享的,通过相关工作机制开展错误信息溯源更正。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监管场所。

  网上追逃、通缉的嫌疑人身份信息错误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的,办案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工作规定》报批更正。

  更正错误身份信息涉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等单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更正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办案部门甄别嫌疑人身份,发现公安机关采集、存储、保管的信息明显错误的,应当通报相关信息采集或者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收到后应当及时核查更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人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甄别嫌疑人身份;

  (二)因工作疏忽导致嫌疑人身份信息错误;

  (三)对办案部门提出的嫌疑人身份协查请求推诿、敷衍、拖延办理;

  (四)为甄别嫌疑人身份提供信息或者技术支持推诿、敷衍、拖延;

  (五)对涉及嫌疑人身份问题的信访举报投诉、有关国家机关核查请求推诿、敷衍、拖延办理;

  (六)不正确履行嫌疑人身份甄别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嫌疑人身份甄别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审核: 攀枝花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 攀枝花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