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城镇落户“零门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8-05 来源:攀枝花市公安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
各分、县局:
现将《全面落实城镇落户“零门槛”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公安局
2021年5月28日
全面落实城镇落户“零门槛”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493号)和《中共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攀委发〔2015〕13号)精神,推动攀枝花“三个圈层”融合发展,进一步精简市外居民迁入我市城镇的落户流程,拓宽落户方式,确保落户城镇 “零门槛”工作高效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镇居住、就业、就学及其他有意愿迁入我市的市外居民,均可在我市城镇申请落户。
第二章 落户方式
第三条 凡来我市就业、创业、务工的市外居民,可凭聘用、就业协议(合同)、组织人社部门录用文件或用人单位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户口簿,落户单位集体户或城镇公共户口簿,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同户人员可申请随迁。
第四条 凡在我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公寓)的市外居民,可凭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落户我市城镇,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同户人员可申请随迁。
第五条 凡在我市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就读的市外学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证明,申请迁入学校集体户。
第六条 凡市外居民均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和被投靠方同意落户的承诺书和户口簿,投靠其我市城镇户籍的亲友。
第七条 其他有意愿迁入我市的市外居民,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请落户在我市各区县城镇公共户口簿。
第八条 申请迁入我市城镇的市外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或政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由户籍窗口审核并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或政务中心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章 便民措施
第九条 已实现户口迁移“一站式”业务办理的四川、重庆等省市申请人可在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区县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当场办结户口迁移业务,实现户口迁移“只跑一次”。
第十条 通过“微户政”网络渠道,全流程网上办理,特快专递上门取送件,办理户口迁入、项目变更等部分户籍业务实现“一趟不跑”。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有集中办理户口迁移需求的,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残疾人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提供上门人像指纹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 市外居民申请迁入我市城镇,符合办理条件、材料不齐,经申请人书面承诺事后补齐相关材料的,户籍窗口民警可先行“容缺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落户门槛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公安部、四川省公安厅规定要求限制迁移或需要业务审核的,按原有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