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安局对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4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2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公安局
对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47号提案答复的函
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养犬的建议》(第14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养犬管理细则》”的建议
公安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学习借鉴外地相关管理经验,制定出台了《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攀枝花市民自觉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家园倡议书》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完善了联勤联动机制。
二、关于“严格执行《四川省犬只管理条例》”的建议
(一)开展犬只专项整治。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适时开展犬只专项整治:对个人和单位养犬、涉犬经营单位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对群众举报的犬吠扰民行为、犬只伤人等事件及时处理,对疑似狂犬病犬、病死犬进行彻底无害化处理,对敞放、未拴养、圈养及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劝阻制止;对犬只扰民、伤人、狂犬病致人死亡等案(事)件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今年以来教育劝导养犬违规行为210余人次。
(二)加强犬只日常管理。公安等部门严格落实《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审批发放养犬证明,大力推行犬只管理实名制,借鉴成都等地经验,逐步引入芯片化管理,有序推进犬只科学、规范管理,全力做好犬只实名领养登记办证管理服务。
(三)加大流浪犬管理力度。公安等部门委托爱心人士、求助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收容、救治流浪犬、无主犬,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解决犬只收容场所建设用地、资金保障、收容救治等困难;强化犬只收容救治领养建设,跟进犬只的收容、救治、领养管理,鼓励民间爱犬人士积极开办犬只收容所,建立和完善犬只收容领养工作机制。
(四)加大处罚力度。公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对养犬违规违法行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行整改完毕,对逾期不处理的,情节恶劣的坚决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同时,城管部门在加大保洁频次,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基础上,加大巡查力度,对主人不自行清理宠物大小便行为及时进行劝导,对行为恶劣者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相应处罚。
下一步,针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不断研究改进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强化养犬日常管控,继续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在工作中切实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化管理工作水平及质效。
感谢您对我市犬只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攀枝花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