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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公安局对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2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公安局

  对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39号提案答复的函

  XXXX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设立攀枝花市交通违法举报平台的建议》(第3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专门的交通违法举报平台”的建议

  结合我市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公安交警部门充分应用新技术,借鉴新理念,通过照片、视频、电话等方式,努力打造具有属地城市特色的群众举报新机制。目前我市举报交通违法平台有:一是通过“攀枝花交警”官方微信警民互动在线举报;二是通过私信“攀枝花交警”官方微博进行举报;三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攀枝花交警邮箱(1809167336@qq.com)进行举报;四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五是通过拨打交警24小时值班电话0812—3332288进行举报。

  今年以来,公安交警设立的各类交通违法举报平台接受群众举报信息262条,处罚违法行为237起,记分426分,处罚款近5万元。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和举报查处,使广大交通参与者转变为交通安全监督者,有力维护了道路通行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

  二、关于“对举报者实行匿名保护”的建议

  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依法严格进行保护。

  三、关于将“取证简单的违法行为纳入监督举报范围”的建议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之规定,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不符合证据要求的线索,违法事实无法核查清楚的,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并反馈举报人。

  四、关于“公示市民参与交通监督的路段”的建议

  公安交警部门未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和地点进行限定。同时,重点关注交通乱点、堵点路段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并持续做好完善标志标线设置施划工作,年内将在全市建成区预计施划标线21203.1㎡、禁停标线57220m,让更多的交通参与者感受到安全和畅通。

  五、关于“适当奖励措施,鼓励大家参与”的建议

  为充分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提升社会参与度,经市财政部门与公安交警会商,将逐步建立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奖励经费、专款专用,奖励举报人。在奖励方式上,探索采取微信红包、支付宝、话费充值、警营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实施;在奖金兑换环节上,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流程,减少材料提供,高效便捷予以兑换。

  下一步,公安交警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微信、微博等多渠道开展交通违法举报平台系列宣传活动,将宣传资料投放在车管办证大厅、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事故处理室等地,努力提升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同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支持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积极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感谢贵委对我市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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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公安局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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