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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攀枝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1-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攀枝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各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与公安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组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由市局办公室、法制支队、政治部直工处、监察室、信访处、指挥中心、警务督察支队、科技信息化处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推进;

(二)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分析考评;

(三)负责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编制及更新;

(四)负责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

(五)负责市局层面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核、答复工作;

(六)负责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指导应对工作;

(七)负责全局窗口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载体建设及督促检查工作;

(八)负责对拟公开的重大敏感政府信息进行会商审核;

(九)负责指导各业务部门、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分局参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市局各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市局各单位对本单位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公安局概况信息

1、市公安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2、市公安局领导成员分工。

(二)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

1、以公安机关为主要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

2、市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市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承办部门,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结果;

4、公安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5、人民警察、文职人员招考录用及辞退的条件、程序、结果,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6、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7、公安信访、督察、行政复议等工作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办公时间和其他联络方式。

(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1、市局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

2、上级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四)市局重要工作部署

1、市局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

2、市局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3、市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

4、市局重要外事活动情况。

(五)社会治安管理情况

1、全市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

2、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有关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3、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查处情况;

4、交通组织优化、交通限制措施以及其他与群众出行相关的信息。

5、公安部A、B级通缉令、本市和外市公安机关通缉令。

(六)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者澄清的事项

1、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2、针对与公安工作有关的不实传言、谣言,需要以市局名义释疑解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3、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4、对重大决策或者重大管理事项失误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发布审核

 

第十条  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预先审核。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审核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三级审核”,未经审核、审批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

(一)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依据;

(二)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三)签发领导审批,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示内容公开。

第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信息,由法制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内容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工作意见,确保依法、规范公开。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各单位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市局各单位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者重大敏感信息,经本单位审查仍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或者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各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单位应当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市局有关部门研究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市局有关部门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市局有关部门,但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市局有关部门对同一政府信息所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市局有关单位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单位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按照有权单位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发布公文时,应当在发文稿纸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审签栏目,标注该信息属于主动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类别。

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并按照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信息,文件签发后,承办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本原件和电子版文稿报“公开办”汇总,在攀枝花公安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

需要承办单位同时在互联网站公开相关信息的,由承办单位自行发布。

第二十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非公文类信息,或者承办单位已自行在公安互联网站、官方微博、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公开的,应当在信息生成或者公开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公开办”汇总。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日期、发布人以及制作、审核、批准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一)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攀枝花公安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2、已开设门户网站的业务部门应当同时在其网站上公开,已开设“网上公安分局”的单位应当在其“网上公安分局”页面上公开;

3、对于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的简短信息,可以通过公安官方微博等新渠道公开。

(二)社会媒体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公开。

(三)公共查阅点

通过各单位服务窗口的电子触摸屏公开。

(四)新闻发布会

通过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或者定期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途径。

第二十三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局申请获取信息,除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本人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明确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何种具体特殊需要;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开办”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的法定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其他诉求,应当告知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根据管辖权限和职能分工,转由相关业务部门承办。

各业务部门负责市局下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负责申请人向本部门直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核、答复。

各分局负责申请人向本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核、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法定要件完备的申请,“公开办”根据申请人所需公开信息内容的描述,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攀枝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文单》,附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公开办”领导审批后,交由制作产生该信息的单位承办。该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办文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答复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连同审批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作出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等加盖印章,反馈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以市局名义对外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公开办”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后及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承办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形成答复书,并根据需要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转送法制、保密部门审核,依法自签收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就延长答复期限的理由拟定回复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至“公开办”,由“公开办”对其延长答复期限的合法性及回复意见进行审核确认,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答复期限,由“公开办”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重大疑难问题,“公开办”各成员单位及该政府信息涉及部门应当对回复内容进行会商研究。

第三十二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公安机关非现有信息的,应当告知该信息不存在。

第三十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下列情形依法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或者获取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存在。

(二)属于本机关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进行检索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补正期限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前一次申请作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予以公开的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进行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或者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公安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告知后又提出相同申请的,登记存档后不再答复。

第三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开办”及监察、督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逐级向本级和上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八条  市局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造成负面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对市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应对工作,法制支队应当提供法律保障,其它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市局业务部门、分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该业务部门、分局负责具体应对工作。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