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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就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20-03-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疫情防控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就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答记者问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就社会关注的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新华社记者:近期,个别地方出现了疑似甚至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甚至还去公共场所的情况,影响极其恶劣,社会高度关注。请问《意见》对此有何规定?相关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

  杨万明:疫情发生以来,绝大多数群众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自觉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为阻断病毒扩散作了重要贡献。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现象。如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拒不服从隔离治疗措施,或者曾经进出疫情高发地区、已出现发热等感染症状,仍刻意隐瞒甚至进入公共场所等。上述行为不仅危害行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应当依法惩治。为准确适用法律,《意见》区分案件不同情况,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接受隔离治疗。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显属“明知故犯”,属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对此,依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基于此,《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意见》明确,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依照刑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作出公正、恰当的处理。

  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近期,我们看到,各地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些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两高两部《意见》出台后,公安机关惩治相关违法犯罪会有什么不同?

  杜航伟: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在一些地方出现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财物、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查处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全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两高两部《意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落实到执法活动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活动和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及时果断制止并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接到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警情,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尽快赶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秩序、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的,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二是依法规范办案。依法受理群众报案,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办理案件时,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把好案件程序关、实体关,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在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时,妥善处理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治安调解、刑事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依法收集案件证据的同时,积极开展调解、和解工作,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四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履行相关治安巡查、检查和警情现场处置等职责过程中,既严格执法,又关心关爱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当事群众心情,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两高两部《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对主观恶性大,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那些没有主观恶意,危害不大,依法可处罚可不处罚的,以教育为主。

  一律从严从重追究刑责

  澎湃新闻记者:我们注意到,近期,湖北、天津、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了一批制售伪劣口罩、哄抬物价、抗拒疫情排查甚至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犯罪嫌疑人。请介绍下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情况。

  万春:疫情发生后,最高检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强化对下指导,连续制定下发通知,对全国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依法履职尽责提出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依法提前介入或者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案件。据初步统计,截至2月7日,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363件。其中,侦查阶段提前介入324件,审查批捕44件,审查起诉3件,一审庭审1件,一审判决1件。湖北检察机关办理24件28人。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依法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检察机关将用足用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九类犯罪,一律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坚持“严”字当头,敢于亮剑,绝不手软,依法严惩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犯罪,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依法严惩趁火打劫、诈骗财物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等。

  二是加强审查逮捕、起诉等刑事检察工作,对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体现打击力度,确保办案效果。

  三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监狱、看守所、强制医疗机构等监管场所和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监督,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监管执法秩序。

  四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盯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重点领域,强化案件办理。对涉野生动物保护、食品安全、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等方面的监管漏洞,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相关治理措施。

  五是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网上信访、12309检察热线等渠道畅通,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建立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专门工作机制,既严格依法办案,又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

  为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服务

  《法制日报》记者: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和群众生产生活会遇到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纠纷等,请问司法部采取哪些措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熊选国:司法部对依法防控疫情工作高度重视,近期专门下发通知,对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职能作用,为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服务作出安排部署,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工作。

  积极做好律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一是组织广大律师学习贯彻两高两部《意见》,依法开展辩护、代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动员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社会责任,为各级党委政府依法防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当好法律顾问,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二是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特别对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医务人员、军人、人民警察、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并减免相关费用。三是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易发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物业、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三调联动”,依法及时就地化解。

  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作用。一是中国法律服务网开辟“疫情防控法律咨询”专栏,收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及时有效咨询。二是各地“12348”法律服务热线,对隔离封闭、职业暴露、医患矛盾、防护用品质量等敏感问题以及旅游、餐饮、劳动、房屋租赁等,提供24小时疫情防控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三是各地实体平台在加强自身防控,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基础上,调整服务方式,实行预约制,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国普法办印发《法律知识问答》,司法部正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宣传活动,推动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公布有关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