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安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8年本)
发布时间:2018-12-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公安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8年本)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指导、协调实施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工作和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收集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对策。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或直接侦办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国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及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全市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六)负责全市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全市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攀局留、旅行、就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八)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拖拉机除外)、驾驶人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维护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十)防范、处置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指导、协调、实施对恐怖活动的情报、防范、侦察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市公安局并指导、监督两县公安局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 (十三)负责來攀中央和省级领导及重要外宾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实施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活动的安全保卫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指挥系统、科学技术、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的规划、建设工作。 (十五)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攀枝花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负责市公安局并指导两县公安局公安队伍建设工作,制定规则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八)拟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市公安局并指导、监督两县公安局党风廉政、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按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指导市内森林等专门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十)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管。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运输证和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相关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管。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运输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焰火晚会和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侦查、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使用、邮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行为;负责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及相关案件的查处。 5.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6.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运输与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危害环境安全的事故案件发生。 2.依法对机动车噪声和广场、公园、街道、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进行行政处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以及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侦办涉嫌环境领域犯罪的刑事案件。 4.负责淘汰黄标车、老旧车。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 5.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
表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审核)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审核完毕,报省厅审批。 3.决定责任: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0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报省厅审批。 3.决定责任: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保安培训许可(审核)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审核完毕,报省厅审批。 3.决定责任: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责任主体 |
交警支队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跨设区的市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跨设区的市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跨设区的市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跨设区的市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6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限期整改达标)。 3.决定责任:告知权利义务,核发许可证件。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使用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限期整改达标)。 3.决定责任:告知权利义务,核发许可证件。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使用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8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限期整改达标)。 3.决定责任:告知权利义务,核发许可证件。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使用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9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10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 3.决定责任: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11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说明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审查、现场勘察完毕;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1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12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申请表》、说明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审查、现场勘察完毕;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1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13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责任主体 |
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消防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14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责任主体 |
消防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图纸和现场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15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责任主体 |
消防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对场所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16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责任主体 |
消防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图纸和现场进行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17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责任主体 |
交警支队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跨设区的市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跨设区的市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跨设区的市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跨设区的市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18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责任主体 |
交警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审核所需材料;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行政审批类应保持一致) 2.审查责任: 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3.决定责任: 审查合格,作出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监管责任: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19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机动车登记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责任主体 |
交警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审查责任: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校车的,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录入收回信息,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给予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5)监管责任: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20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责任主体 |
交警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作《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使用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及有效期限。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21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非机动车登记 |
责任主体 |
交警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审查责任:登记审核岗审查《非机动车注册申请表》、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给予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号牌、行驶证,交非机动车所有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22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校车驾驶资格核发 |
责任主体 |
交警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形式提出申请。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4.送达责任: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及有效期限。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23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户口登记迁移审批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24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普通护照签发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普通护照签发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实地调查、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普通护照签发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25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实地调查、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26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实地调查、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27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实地调查、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28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实地调查、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29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实地调查、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30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实地调查、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31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实地调查、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32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实地调查、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33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责任主体 |
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34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实地调查、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出入境通行证签发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
表2-35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国人旅行证签发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实地调查、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等权利;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外国人旅行证签发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12389 |